第140章 汝阳改制,十倍官吏!

  钱运生、李允中听了刘升的话都喜不自禁。

  钱运生由一普通县主簿,成了附郭知县,说是连升五品。

  李允中更是由吏为官。

  心想着,掌管汝阳一地之钱粮事务,那不就相当于主簿吗?

  虽然只是正九品的官,那也是官身啊。

  为了这官身变得更正统、有价值,俺也得把事情做好···

  刘升用钱运生、李允中,并非两人多么有才华,纯粹是因为两人投靠华部已有一段时日,也有一定能力。

  其中,李允中为了表明跟着华部做事的决心,在来之前也将家小送去了天目山。

  除了这二人外,确山典史罗怀玉也被刘升调去遂平任知县。

  至于确山主簿、典史、户房典吏的位置,则由前两个月表现较好的确山吏书充任。

  遂平县空缺的其他职位,也会由罗怀玉到任后,根据文宥的建议选任。

  此外,刘升还将赵德友从军政员体系中调出来,担任汝宁通判,调成诵为第三团军政员。

  至于虎贲营的政委,则提拔在汝阳之战前后表现出色的哨军政员李国帆担任。

  钱、李二人拜谢之后,李长文疑惑道:“首领,这财政局职责是否和户房重叠了?”

  刘升含笑道,“正要与先生说此事。”

  接着,刘升将他在行政组织架构方面的想法一一说了。

  刘升未来建国,肯定不会像清朝一样照搬明朝的行政部门。

  倒不是说非要标新立异,而是明清的行政架构太过低效。

  等到未来生产力迅速发展,这套传由隋唐时期三省六部制衍变来的行政架构会更加的落后,绝难支撑起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工作。

  如唐承隋制,宋元明清制度也多有借鉴前朝,主要是因为新朝建立者不知未来变化,只能学习前朝模式,汲取前朝的经验、教训。

  因为前朝行政架构、管理模式往往是比较符合当时民情的,只需摸着石头过河,根据前朝的教训做出一定改动即可。

  若是完全不看前朝,统治者肆意编造新的行政架构,进行新模式的管理,往往都会酿成大错,致使基业倾塌。

  刘升却不同。

  他来自后世,知晓未来四百年的历史趋势及变化。

  更有后世各种成熟制度、行政架构可以借用。

  所以,他完全可以根据后世经验,组建一套既足够先进,又较为适合当前社会情况的行政管理体系来。

  当然,为了让官吏、百姓更容易接受,他会一步步地建立新的行政管理体系。

  便如这次汝阳改制。

  知县、县丞、主簿这三个职位依旧存在,因为它们就跟后世的县一二三把手意思差不多。

  到了明末,大明朝廷已经灵活改变,只有任务重的县同时任命县丞和主簿,任务轻、事情少的县往往县丞、主簿只一個。

  如之前的确山,便只有主簿,县丞职位一直空缺。

  汝阳县肯定属于任务重的,但刘升并没有合适的县丞、主簿人选,干脆留给李长文去找。

  府衙、县衙中的六房,礼、户、吏、工四房依旧存在,但职责却都有所变动。

  其中礼房将主要负责府县的精神文明建设及官府宣传工作,同时也负责各类接待工作。

  教育工作将从礼房剥离出去,直接成立教育局,专管教学之事。

  户房权利缩水最厉害。

  明朝的户房主要负责土地管理、户口管理、税赋征收、府县公库钱粮出入等,权责极大。

  容易滋生贪腐不说,工作也难做好,毕竟任务繁重。

  所以,刘升参照后世,拆分出了财政局、税务局,让户房只负责土地与人口方面的事务。

  吏房、工房的职责暂时没多大改变。

  因为吏房相当于人事部门,工房则负责府县各种工程,现阶段基本够用了。

  兵房、刑房直接被取消了,但新建了征兵所、审判所。

  其中,征兵所只负责向民间征募民勇,然后移交给当地民勇营进行训练。

  但征兵所不受军方管,而是受府县主官管,算是地方民政官员对军政的挟制。

  因为此时毕竟不能跟后世相比——后世因为交通、通讯极为发达,地方很多部门都是有中枢垂直管理,并不会耽误事。

  可如果在十七世纪照搬那一套,既需要很多官吏,增加财政压力,也很容易因为传讯、交通的不便耽误要事。

  可以说很不智。

  建立审判所,而非一步到位地搞出法院,同样是出于时代现状考虑。

  法院的存在,不说要依赖法律普及吧,毕竟这点后世都还有很大进步空间。

  只说官府和民间所需的法律专业人员储备,就达不到。

  明末时,很多地方诉讼成风,讼师也早已成为一种职业。

  可再诉讼成风,讼师的数量、质量跟后世律师也是没法比的。

  至于官府这边的法律人员缺口就更大了。

  强行直接搞法院,根本搞不起来,很容易画虎不成反类犬。

  所以刘升才先搞个审判所过度。

  之前刑房是将案件的审理、判决和监狱管理一把抓,同样很容易滋生贪腐,酿造冤假错案。

  而审判所则只有案件的审理、判决之权,监狱独立出来由县衙直接管理。如此纵然依旧无法杜绝腐败,但能减少一些。

  对应的,还将建立巡警局,相当于后世的警察局,专门负责维护治安、案件侦查、追捕凶犯。

  此外还将成立消防所。

  这个部门不能说新建,只能说是正式建立规范部门。

  因为我国早在周朝就有专门的消防人员——传承自上古时期的“火师”。

  上古时期,人们还没学会生火前,火种是需要专门掌管的。

  所谓掌管,不仅不能让火灭了,也不能让火烧了居所、部落。

  到了周朝称“司煊”,唐宋称“防隅”、“潜火军”,元明就叫“救火兵丁”,后面的清朝则叫“防范火班”。

  而且宋朝时就有专门的消防车、消防水枪等工具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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